本报讯10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入市载货汽车发布联合通告。
通告称,在郑州市登记注册的载货汽车,应当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为单元统一外观标识。各企业或单位的载货汽车外观标识参照统一的外观标识样式设计,并融入企业或单位名称、车辆编号等元素,做到美观、大方。统一的外观标识样式由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鼓励使用纯电动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使用纯电动厢式或纯电动封闭式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可不受有关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通告明确了载货汽车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大河客户端记者 彭飞
编辑:河南商报 王凡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