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车相撞,两人均摔倒,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却演变成“罗生门”。女子手腕骨折,称纠纷过程中,被对方暴力“拧”伤,另一方却表示,手腕或是车祸过程中摔伤的。车祸摔倒致骨折、大力拧伤致骨折,女子手腕上的伤是确定的,但致伤原因到底是啥,背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天壤之别。
电动车相撞两人倒地再起纠纷后女子称“手疼”
10日中午,站在驻马店市上蔡县朝阳路上,回顾事发当时的情况,虽已时隔两年,54岁的陈亮忍不住再次红了眼眶。
2016年10月18日13时40分,陈亮骑着电动车载着不满1岁的小孙子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白伟包子店附近,后面有一辆电动车从左边超他,撞到一起,两车一起摔倒。
当时的陈亮看到小孙子被摔倒,心疼不已,骂了对方一句。对方是名女性,也没服软,回骂了过来。
女子扶起电动车继续往南,走了几步,陈亮追上去,想讨个说法。走了大约50米,两人又吵。他踹了女子的电动车轱辘,女子拿手机砸他,他一手抱着孩子,另一只手夺过女子的手机,扔在地上。女子称,手不能动了。
路人报警,双方到了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该女子随后在县医院就诊,确认右手腕骨折,属于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约2个月,陈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
2017年12月13日,在羁押一年后,陈亮被取保候审。
普通车祸摔伤手腕还是被捏碎手腕
“就是一起普通的车祸,咋就变成刑事案件了?”陈亮的妻子许霞怎么也想不通。
“的确撞了,但我起来走了,如果当时撞伤了,我咋还能骑电动车、咋还能拿手机打电话?”10日,记者联系了事故的另一方,今年62岁的聂女士。
徒手把人手腕拧伤?许霞表示,陈亮个子也不高,况且当时他一只手还抱着小孙子。
先摔倒,后夺手机,到底是哪个动作导致聂女士手腕受伤?
当两人各执一词,各种证据成为探求真相的依据。
许霞介绍,随后他们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却一直没有看到。
在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就此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这样的描述:“伤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损伤描述,右手腕肿胀,活动受限制,未见表皮损伤;继而医院检查发现,右腕部表面可见皮肤青紫瘀斑,右腕部肿胀明显、内侧畸形、压痛存在。”
两份司法鉴定为什么未提及摔倒的事实
司法鉴定,能否为聂女士的伤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
事情发生后,相关部门作出多份结果,说法不一。其中,2017年5月19日,上蔡县公安局聘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张圣轩等5位专业医师对聂女士损伤机制进行分析讨论。集体讨论意见认为,该伤情为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最常见于前臂旋后尺骨小头直接着地所致,亦可见于直接暴力(击打)所致。
2017年6月6日,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办案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所受损伤符合暴力作用于腕部所致,基本案情中表述的致伤方式可以形成。
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陈亮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陈亮抓住聂女士手腕强行夺下手机能够形成粉碎性骨折。
许霞说,她翻看意见书,发现了问题:派出所提供的基本案情记载,仅表述了两人因电动车刮擦发生争执,并没有提及两人曾经摔倒的事实。“我们想让鉴定的就是到底是摔伤还是捏伤,但如果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案情介绍就没有‘摔倒’,那鉴定结果还有啥意义?”
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受伤内容,为有效证据。被告人陈亮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8万余元。
随后,陈亮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1日作出裁定,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72刑初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正重审,等待最新司法鉴定结果
陈亮案目前进展如何?10日,记者前往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上蔡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采访。
上蔡县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对外宣传的人员接待了记者。他表示,案件目前处于重新审判阶段,更多的内容不便透露。
随后,记者来到重阳派出所,但办案民警已下班。
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边界线”在哪里?如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本报将对此案持续关注。
作者: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文图
编辑:河南商报 王凡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