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大型企业招聘,各种笔试、面试旗鼓相当的两个人,曾经大量参与志愿服务的那个人或将脱颖而出。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推进、经费支持、激励机制等做出规定。
【经费】钱从哪里来?草案明确规定了3个来源
不久前,强台风“山竹”袭广东,洛阳市神鹰救援队千里驰援,返程时手持救灾凭证却依然被湖南高速站要求收取过路费。此事经大河报报道后,引发各方关注。参加灾情救援等志愿服务,仅凭志愿者们自掏腰包,不仅显得过于沉重,也注定难以长久。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本人是无偿的,但扶贫济困、大型赛会等志愿服务活动都需要经费支持。志愿服务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钱从哪里来。针对这个现实问题,草案对志愿服务经费来源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大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第二大类,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申请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等方式获得必要的经费;第三大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登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团体无需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登记问题,一直是困扰志愿服务圈的一个“老大难”。现行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登记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场地,而实践中志愿服务本就是无偿,场地和资金成为登记的“拦路虎”。
目前,我省与全国大多数省份类似,存在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偏少、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但按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志愿服务组织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确有困难。为了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草案对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做了规定。
草案首先对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明确了定义,这类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进行登记。针对登记比较困难的志愿服务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放宽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针对一些不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但活动开展很受群众欢迎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此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机构也可以成立志愿服务团体。这些团体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据介绍,截至目前,我省建成学雷锋“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站7137个,注册志愿者人数1200万,人数居全国第一,志愿服务组织4.6万多个。
【亮点】志愿服务拟纳入公务员考录考察条件
参加志愿服务需要激励吗?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提前对几名经常参与志愿活动的大学生进行了采访。
“我觉得参加志愿服务需要一定的激励制度,这样大家才会更有动力。”小唐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名学生,他除了是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同时也在多起志愿服务中担任组织者的角色。“这种激励不一定是物质的,哪怕仅仅是在朋友圈里鼓励一下大家,积极性就会大大提升。”
另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小黄却表示,既然是志愿服务,就一定是公益的,是“做好事不留名的”,不需要激励机制。“怀着某些目的性去做志愿者,是不是会变味儿?”
小唐认为,和谐社会处处都在宣扬正能量,既然愿意参加志愿服务,大多是怀着一颗赤子心,而适当的激励机制,不会抹杀这种真诚,反而可以为志愿者“充电”。
为了推动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者”的社会文明风尚,草案增加了一系列激励机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同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把优秀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延伸】1分钟速读《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每年三月五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个人隐私等权利;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作者: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文 李晓波摄影
编辑:河南商报 王凡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