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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即将提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4  来源:大河报  作者:大河客户端记者张瞧  浏览次数:10747
核心提示:9月3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做好郑州市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促进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提升服务效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于8月31

   
     
9月3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做好郑州市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促进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提升服务效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于8月31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转发豫人社〔2018〕36号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2018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并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均上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由180元调整为2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由450元调整为490元,筹资标准平均达每人每年710元。

    
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

    
据悉,今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无需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

    
(一)2018年新出生婴幼儿,参保登记后,直接免缴费享受自出生之日起至2018年年底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正常缴纳2019年度的医保费用。

    
(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再进行调整。

    
(三)困难群众不缴费,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这类人员具体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

    
据记者了解,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到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市财政补助4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62元。巩义市和中牟县应由省辖市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50元。

    
再看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

    
此外,住院起付线标准及待遇也有所调整。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自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的有关待遇具体如下:

    
据悉,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治疗项目住院的医保待遇报销水平也有所提高。自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县级(一类)及以上中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作者:大河客户端记者 张瞧
编辑:河南商报 王凡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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