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权限:一是规划直接管理。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在与所在市州相关规划衔接后,直接向省厅上报审批。二是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市)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由省厅直接下达,并抄送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三是项目直接申报。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等专项,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厅申报。四是资金直接下达。试点县(市)的各类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省厅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文件抄送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五是权限直接下放。采取依法授权或委托下放等方式,赋予试点县(市)行使与市州相同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六是证照直接发放。凡属于省厅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省厅审批、核发。七是信息直接获取。省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发放到市州国土资源局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扩大到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方案》指出,今后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对改革试点县(市)给予倾斜:国土资源领域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安排在试点县(市);在研究制定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时,将13个试点县(市)的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纳入全省统筹考虑;减少省厅对试点县(市)一般性项目资金的直接审批,扩大试点县(市)的自主安排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