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丨在德克士店工作期间,因地滑摔倒,导致骨折住院,前后治疗花费了两万多元。事发后,德克士店方不仅没有支付医疗费,甚至称根本不认识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店方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昨日,从周口太康县来郑务工的李先生向大河报求助。记者就此采访涉事的德克士店,店方一位负责人表示,此事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店方不做任何回应。
当事人讲述
摔骨折后店方竟称“不认识”
从出院至今已半年多,周口太康县来郑务工的李先生仍然需要拄着双拐,为迟迟没有着落的医疗费奔波。
李先生从2003年起就在郑州务工,现在租住在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昨日上午,李先生向大河报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大约在2017年10月下旬,李先生从网上看到了德克士快餐店的招聘信息。10月26日,他到位于郑州市三全路与长兴路口附近的一家德克士店应聘。顺利通过面试后,李先生于次日开始上班,负责在后厨制作汉堡,每天下午4点上班,时薪9元。
意外发生在同年的11月6日下午5时许。李先生说,当时他从后厨出来,店里的地板刚刚拖过,比较湿滑,“我在操作间里面,不知道刚拖过地,踩上去就摔倒了”,当时店里值班的郭经理上前把他扶起来,坐在旁边歇了一会儿,但是感觉越来越疼。随后,郭经理开车把他送到医院,并为他垫付了3000元的费用。
经过检查,李先生为“右股骨颈骨折”,需要手术。李先生和店里负责人联系,负责人不愿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协商无果,他只好自行垫付,前后共花费2万多元。在李先生提供的一段录像中,一名德克士店的女负责人到医院里探望李先生,交谈中,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李先生家庭困难,出于同情心,她希望李先生自己使用医保承担一些,她也愿意帮衬一些,但无力承担全部费用。出院之后,李先生又去店里协商,“我见到店长,她啥话也不说,后来我就报了警,到了派出所,民警一问她,她说我不是她店里的员工,她根本不认识我”。因为事件属于劳动纠纷,警方也无法受理,只得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
店方回应
已进入法律程序,不做任何回应
李先生说,事发后不久,他的爱人曾专门到店里询问他摔倒时的情况,并进行了录像取证。记者在录像中看到,李先生的爱人询问德克士店内的一名员工,该员工表示,李先生“是下午的班,我们是上午的班”,对于李先生是咋摔倒的,她只是听说,并不清楚。
记者昨日下午来到涉事的德克士快餐店,在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店里一位值班主管表示店长不在,也联系不上。记者在店内等待多时后,见到了该店一位负责人李瑞红。她表示,目前该事件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店方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也不做任何表态。之后,李瑞红用手机对记者之前主动出示的新闻记者证进行了拍照,并称记者“再待在这里已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在店内的值班牌上看到,当天的值班经理叫郭振杰。按照李先生此前的讲述,当天他摔伤后,正是郭振杰开车送他去的医院。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郭振杰经理,郭经理称,自己是这个德克士店的负责人。记者就李先生的陈述向其求证,郭经理称,他并不认识李先生,也不知道之前发生过摔倒的事。记者正向其提问时,郭经理直接挂断了电话。
劳动仲裁
认定与德克士店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月份,李先生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德克士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月11日,李先生收到了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在裁决书上看到,在申请仲裁后,李先生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一份录音及录像,还有他的工装照片、被申请人店面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九如德克士西式快餐店)提交了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6日之间的餐厅考勤工作时间表,上面有郭振杰等几位员工的名字,没有李先生的名字。德克士店方据此主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没有考勤记录,故不是被申请人员工。此外,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人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书显示:2018年4月25日,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提交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九如德克士照片、工装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显示有郭振杰等人的名字,与申请人所述事实、提交证据相互印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真实性有异议,系被申请人后期单独制作。被申请人未提交工资表、考勤记录的原始证据,因工资表、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出来后,李先生并未感到轻松,昨日他向大河报记者提出自己的担心:德克士店对仲裁结果并不认可,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一旦走进诉讼程序,“对劳动仲裁的诉讼,要持续一段时间,之后要做工伤认定,还得一段时间,最后进行民事诉讼索赔,又得一段时间,这个事儿最终可能会被拖上两三年。”李先生说,他现在还拄着拐,没法干活,爱人每月只有不到两千块钱的工资,此前为治病,他已经欠了一万多块钱,家里还有一个女儿正上着学,“如果真的拖上几年,恐怕我自己会先拖不起”。
法律解读
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签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
与此案无关的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劳动仲裁的结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的双倍工资。
此外,该事件中的当事人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故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都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而对于当事人对“马拉松官司”的担忧,于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可能出现。不过诉讼持续的过程中,因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整个诉讼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责任和最低工资的支付责任。
作者: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丁丰林
编辑:河南商报 赵琦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