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获刑!南召法院宣判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3-07-18 13:21  点击:13474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张振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也随之频发,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心存侥幸,妄想不劳而获牟取暴利,而最终被法律制裁。日前,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宣判了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一:帮助转移、洗白诈骗资金案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王某从广州白云机场乘飞机到达柬埔寨。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跟随“潘某”等为诈骗资金进行洗钱活动。202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加入该团队。被告人刘某甲在团队中负责检卡,将能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发到收料(钱)群,并联系卡农洗钱。被告人王某在团队中负责“排卡”,将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复制发给刘某甲,刘某甲联系卡农洗钱将诈骗资金转入该银行卡内。被告人刘某甲让唐某注册借贷宝账号,并将该借贷宝账户发到其工作的飞机群中。

2022年4月26日晚9时许,马某某在南召县某镇某宾馆休息时,一名QQ账号为**的人添加其QQ号,并向其推送可以进行线下交友、“X炮”等信息,后马某某通过该QQ号发送的网址链接,下载了一个手机APP,对方告知需要其做完三个福利任务(实际为刷单)就可以进行“交友”。后马某某在对方诱导下陆续充值数万余元,购买大小单双进行下注,在获利后提现时,发现无法提现。后涉案资金被人转出至唐某等人的账号内。唐某受刘某甲指示进行洗钱操作转账,从中获利4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团伙系为诈骗集团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仍然在境外通过第三方转账的方式帮助转移、洗白诈骗资金,涉案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某明知刘某甲让其操作转账的钱是违法的资金,为了牟取利益,在刘某甲指使下操作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二:以“套路贷”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案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已判刑)注册成立某信息技术公司。谢某于2019年4月至6月份在该公司工作两个月,赵某乙于2019年4月至7月在该公司工作三个月。该公司采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在互联网上假借“借贷宝”、“今借到”的名义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以收取砍头息的方式实施诈骗,放贷、收贷、催讨一体化且分工明确。经审计,被告人赵某乙通过“套路贷”结款方式诈骗37名借款人钱款共计49753.94元;被告人谢某通过“套路贷”结款方式诈骗36名借款人钱款共计30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谢某多次采取“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隐瞒事实真相、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乙、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三:以“套路贷”违法放贷骗取他人财物案

2016年8月份,陈某飞(已判刑)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华诚金融,命名为华诚金融公司,雇佣他人从事网络借贷宝放贷;2017年12月份,徐某润(已判刑)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润泽金融,雇佣他人从事网络放贷业务。2018年1月份,陈某平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兴源金融,命名为兴源金融公司,从事网络放贷业务。在此后几年间,以陈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套路贷”借款方式,涉及诈骗罪犯罪数额共计2281206.7元。以徐某润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套路贷”借款方式,涉及诈骗罪犯罪数额共计4940715.78元。以陈某平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套路贷”借款方式,涉及诈骗罪犯罪数额共计357197.96元。

被告人陈某茂于2018年3月下旬经介绍入职润泽金融公司,在明知润泽金融公司从事“套路贷”违法放贷情况下,仍在润泽金融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工作期间共计获利25000元;被告人徐某兴于2018年3月底经介绍入职润泽金融,在明知润泽金融公司从事“套路贷”违法放贷情况下,仍在润泽金融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工作期间共计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冯某波于2018年3月下旬经介绍入职润泽金融,在明知润泽金融公司从事“套路贷”违法放贷情况下,仍在润泽金融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其间共计获利3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茂、徐某兴、冯某波参加徐某润、陈某飞的犯罪团伙,系该团伙的成员之一。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组织者及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合伙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茂、徐某兴、冯某波在职期间所在犯罪团伙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徐捷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冯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