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法院:校园霸凌非小事
2022-06-09 17:33  点击:9196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王宪 薛怡

如果提到校园,你会联想到什么呢?是洒满阳光的课桌?是挥洒汗水的操场?是永远写不完的试卷?还是最期待听到的下课铃声?校园本应该是一方净土,而近年来屡次出现的校园霸凌现象,却打破了学校应有的平静。

近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16岁)和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16岁)系某职业学校同学。因被告人同班同学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召集被告人王某某和另一同学,三人商议当晚放学后找被害人张某某理论。

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两名同学到被害人宿舍,轮番掌掴被害人,持拖鞋扇打被害人脸部,用宿舍内的矿泉水浇被害人头部。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两名同学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宿舍,轮番掌掴被害人。当天中午12时许,被害人在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下来到宿舍,三人在宿舍卫生间内再次掌掴被害人,直至下午14时许离开。

被告人王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理。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抵制校园欺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校园欺凌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其发生频率严重性和隐蔽性均存在上升趋势。该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性质恶劣,并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属于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该案起因系同学间琐事纠纷,但被告人和同学在两天内的不同地点,多次殴打被害人,并且在殴打期间拍摄视频。对于受害者而言,校园欺凌不仅带来身体的痛苦,更容易在心理层面造成伤害。只有依法惩处校园欺凌行为,才能让每一位在校生及其家长认识到其行为会触犯法律,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真正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更好地自我约束,学校也才能更加重视引导和管理,最终达到有效减少甚至避免校园欺凌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