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还是醉驾 检测结果前后不一 郑州这个司机把交警队告了
2017-11-28 10:50  点击:9571
 
开庭审理时,交警播放了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画面
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通讯员 陈学敏

  喝酒后被交警查到,大多时候,司机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处罚。可在郑州荥阳,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不但没有这样做,还把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告上了法庭,这是咋回事?

  11月27日,这起“民告官”的案件开庭,咱们一起来看看。
 

  【事件】

  酒后驾驶被查

  司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27日下午两点,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7年1月13日21时许,原告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77×××白色帕萨特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武路(郑上路—310国道路段)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王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单上显示的是73mg/100ml。后经郑州市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某的血醇含量为88.0mg/100ml。

  王某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应王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又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王某的血醇含量为85.0mg/100ml。交警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7年1月14日,原告王某被送往荥阳市看守所拘留。8月2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由于对血液检材来源是否符合抽血的法定情形,抽血地点、程序是否违法等事情有疑问,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管城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这次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半小时,在搜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意见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焦点】

  1.血液检材来源

  是否符合抽血的法定情形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月13日21时许,原告被查获时,在场的人员尽管穿着警服,但这些人均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原告表示,当时吹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显示为73mg/100ml。他当场在测试单上签了名字,没有对这个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关于出事证件,相关规定用的是‘或者’。”

  原告存在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行为,被告委托代理人还拿出当时的执法记录仪,称原告不配合,用舌头堵住吹气孔。

  

  2.抽血地点、抽血程序

  是否违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查获后,民警直接将其带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楼一楼东头二中队办公室进行抽血。抽血地点不在任何一家医疗机构。

  对原告抽血的人员身着便服,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抽血的地点不是法定的医疗机构;二是抽取血液后没有对血样进行封装;三是对原告进行人体内酒精含量监测没有通知其家属。

  

  被告委托代理人:

  抽血是交警部门通知120派出急救车和医疗人员来进行的采样,120急救车是医疗机构的派出和延伸,因此不能说抽血不是在法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

  医疗机构的抽血设备自带固封,因此原告所称的没有对血样进行封装与事实不符。

  在通知家属时,原告拒不配合,不讲真实姓名,因此无法通知。

  

  3.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2017年7月21日原告依法组织听证,2017年8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在听证结束一个月后作出,违反“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规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证程序结束和听证结束,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8月16日,交警部门下发了听证告知书,这才是听证程序结束,因此并未违反“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

  

  延伸

  1.发生在荥阳的事情

  为啥由管城区法院审理

  

  早在2014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政策,郑州中院考虑全市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审判力量以及方便当事人等因素,以推磨方式确定各基层法院异地管辖案件,并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2.酒驾和醉驾有啥区别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这也是为什么王某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如果按照吹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他是酒驾,而按照之后的检验,王某是醉驾。在处罚力度上,两者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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