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丨2021年度河南省消协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03-30 18:40  点击:1104
 

  2021年度河南省消协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活动兑奖打折扣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例二:临时加价引纠纷 消协维权不容缓

  案例三:4S店截留车险保费 消协帮助得退回

  案例四:20户房产无故被抵押 消协迅速介入息纷争

  案例五:儿童蹦床受重伤 消协支持诉讼帮大忙

  案例六:强制购买燃气险 消保委调解化矛盾

  案例七:网购消费遇套路 直通车平台促维权

  案例八: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消协帮忙维护权益

  案例九:网购农机退货难 消协帮您来维权

  案例十:疫情原因拒绝退费 消协介入帮助解决

案例一

活动兑奖打折扣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27日,濮阳崛起易居家装公司举办6周年店庆活动。消费者李女士抽到了一等奖(小米三门冰箱)。后来商家不愿兑付,经消费者多次交涉,商家给了一个两门的小米冰箱,拒不按规定兑付。消费者遂到濮阳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投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濮阳崛起易居家装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在金桥广场举行6周年店庆活动,活动中展示的一等奖为三开门小米冰箱,有图片为证。消费者李女士现场抽中一等奖。此后,商家不按承诺兑奖,产生纠纷。

  【调查过程及结果】

  接消费者投诉后,经市消协调查取证,濮阳崛起易居家装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在金桥广场举行6周年店庆活动,活动中展示的一等奖为三开门小米冰箱,有图片为证。消费者李女士现场抽中一等奖。此后,商家给消费者一个两开门小米冰箱,不按承诺兑奖,产生纠纷。查清事实后,市消协多次进行现场调解,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教育,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按承诺兑奖,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本案中,商家举行活动时,展示的是三门小米冰箱;在兑奖时给的是两门冰箱,此行为涉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抽奖、中奖时,对于商家使用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补充说明清楚。对于兑奖的重要事项,尽量落实到书面协议上,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意索要和保存相关凭证等资料,当产生纠纷时,可向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提供:濮阳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二

临时加价引纠纷 消协维权不容缓

  【案情简介】

  陈先生通过网上预订了荥阳市夜澜星舍温泉民宿,后来却被告知需加价2000元才能入住,而且不能使用贵宾卡。陈先生认为不合理,自己已经交过定金预订了房间,为什么还要加价才能入住?与商家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于2021年12月28日向荥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协会核实,陈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向商家负责人耐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法律规定。

  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该商家负责人认识到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立即与消费者联系,表示可以按照预定价格正常入住。商家表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会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类似的提价、加价行为,因为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要么同意加价、要么放弃消费、要么与商家反复协商,很多时候都不了了之,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商家对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甚了解,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消费者权益。在此告诫广大商家,要认真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主动依法维权。

  (案例提供:郑州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三

4S店截留车险保费 消协帮助得退回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周口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接到西华县王女士投诉称:2020年8月,王女士在周口市川汇区某4S店购买轿车一辆,价值174000元。9月11日提车时办理了两年分期,当时4S店强制要求王女士一次性购买了两年车险,共17317元。2021年7月8日王女士车辆交易过户时,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退保。2021年9月4日太平洋保险给消费者退回保费1020元。王女士觉得退款与所支付4S店保费差额太大,又去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4S店只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交了10842元,剩余6475元并未交给保险公司。其间,王女士一直与4S店协商处理未果,所以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与4S店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经查明,4S店确实未将王女士支付的17317元保费全额投保,只交了10842元,并且当时也没将保单交给王女士,只给了一张保险卡,一直到退保时王女士才知道自己支付给4S店的保费与保险公司实收保费差额巨大。经市消协多次调解,4S店将多收取的6000多元钱已退给王女士,另外保险公司扣除9个月承保费用5848元后,剩余5000元全部退还王女士,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此案中,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并且涉嫌消费欺诈。首先,4S店故意不将保单交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知晓实际保费金额;其次,4S店未将消费者支付的保费全额投保,而且剩余资金去向未向消费者明示。

  (案例提供:周口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