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验证码卡被盗刷损失自负
2017-11-06 16:05  点击:10366
          核心提示|双十一即将到来,信用卡的存在让各种“买买买”更加酣畅淋漓。但刷卡一时爽,信用卡的使用也要注意安全性、规范性,否则一不小心就变方便为麻烦。5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几起与信用卡有关的案例,为您详述信用卡有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1

    随意

    办理信用卡,额度很重要。为了提升额度,部分人走起了“旁门左道”,孰料,却被坑了。

    2016年7月,南阳市民岳先生在某银行卧龙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当月月底,岳先生激活该信用卡后收到自称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可以通过做假账,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岳先生办卡就是手头资金紧缺,既然能提升额度,那再好不过。随后,岳先生按照电话指示,将其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告知对方,对方分6次刷走了9870元。

    然而,这笔费用刷走后,对方消失,岳先生才发现上当了,连忙报警。随后,岳先生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岳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岳先生在这个过程中犯了大忌,银行在安全使用信用卡提示中明确告知:警惕电话、手机短信及网络诈骗,切记不要将个人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卡片背面签名栏末三位数字等非常重要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不要回复可疑电子邮件或提供个人账户信息。

    说法

    信用卡使用不当小心便捷变麻烦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红介绍,随着我国经济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观念从保守、理性向超前、信用的消费观念转变。随之而来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支付领域的一支主力军,尤其是到了年终岁尾资金紧张时,更成为用卡高峰期。

    本案中岳先生未按照银行的提示保管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他理应承担相应损失。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和免息使用资金、透支等便捷,让交易免去带现金的麻烦,但是也存在不少风险,随意泄露信用卡信息、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通过以卡养卡方式提高信用额度等不正确的使用方式都会导致纠纷发生。唯有根据自己的财力状况合理透支、按期归还,合法合理使用,方能真正为生活带来方便。

    案例2

    通过正确密码消费视为本人消费

    刘某2014年4月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后转移至监狱服刑。2016年3月1日信用卡账户明细显示共计欠本金44694.55元,利息14118.71元、滞纳金为2617.95元。部分消费是刘某被羁押期间发生的。

    这张信用卡是刘某2010年办理的,银行为其发放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双方合同约定,该贷记卡仅限申领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申领人本人所为,刘某为这个信用卡设有密码。

    眼看利息已过万,对方没有还款的意思,银行将刘某告上法庭,随后,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说法

    信用卡透支卡主是责任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小军解释,本案信用卡设有密码,只有密码相符才能消费,本案中部分消费款项虽发生在刘某羁押期间,但是按其与银行的约定,这些消费也应视为刘某消费,应由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刘某辩称非其本人消费不应偿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王小军提醒,信用卡透支消费提供有免息期,根据各个银行的规定一到两个月不等。在规定还款期限内归还可以享受免息。信用卡一旦逾期归还,不仅会产生利息,还有滞纳金,即便采用分期还款也会产生手续费、利息,上述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折合成实际年利率相当高,因此,使用信用卡消费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量力而行。

    案例3

    透支30余万元不还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1月,王女士到南阳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从当年8月起,王女士及其丈夫赵先生开始持该卡透支使用。由于赵先生是做生意的,用钱地方多,截至2013年9月,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34万余元。其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向两人催收透支款项,但没有效果。案发后,赵先生将透支本金34万余元归还银行,对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4万余元与银行达成还款承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说法

    “恶意透支”与普通欠款有区别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郑铮解释,本案中赵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赵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偿还了透支本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何区分正常的信用卡欠款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子国介绍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规定为“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

    该规定还列举了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