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对节假日期间哄抬物价等行为的处理措施,同时对“强制交易”等行为开出最高300万元的重罚。
打击哄抬物价 趁节假日涨价或将被约谈
《草案》明确了价格监管范围,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其中,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的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乱收费等扰乱价格秩序和破坏物价稳定的违法行为。
“双节”期间借机哄抬物价?这样的行为想都别想。
《草案》规定,在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当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季节性、周期性价格行为发生”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应该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禁止以保证金、押金形式“变相收费” 举报违规者不仅有奖还会被保密
《草案》明确,经营者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打击“黑心商家”,人人有责。《草案》明确,价格主管部门鼓励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可以聘请监督员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低于成本倾销、操纵市场价格?五倍罚款,还可能被吊销执照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8种行为分别是: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明码标价小心被罚5000元 强制交易最高可重罚三百万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提高了对于价格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罚金更高,违法的“代价”也将更严重。
商品要明码标价,违规将被罚款。《草案》规定,经营者不标明价格,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除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强制交易”等利用自身优势的不对等行为,《草案》也给出了最高达300万元的重罚。能被开出这样“罚单”的行为包括: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
▲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明显质价不符;
▲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承担应当由经营者自身承担的费用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罚款数额较大时可要求听证
经营者也有对不合理处罚说“不”的权利。《草案》指出,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违法收费;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营者有权要求听证。
四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
对《草案》有意见或者建议?您可以在11月3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jjfgc212@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
传真:0371-69699063;
也可点击省政府法制办首页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