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最多的这些人里 有你吗
2017-05-03 09:54  点击: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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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天的烦恼,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时福茂看来,和施行20多年未大修的劳动法有关系。

多位专家呼吁,急需对劳动法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现象】

劳动法20余年未大修

难以适应各种“隐性”加班

  

时福茂调研发现,员工超时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尽管很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也注意到,很多企事业单位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员工加班,形成表面上的“主动”加班。“由于缺少严厉的罚则,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在时福茂看来,这些现象和施行20多年未大修的劳动法有关系。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

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近些年来,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和讨论不断高涨。

  

【问题】

法规间“打架”

需要明确工时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在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该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造成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李长勇说。

为避免产生此类冲突,时福茂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而对于如何打破“加班潮”的问题,时福茂认为,首先要在修法时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着重突出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打通举报通道,实行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还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破解】

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劳动法确实该大修了!”南京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指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于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也是用人单位一再违法甚至知法犯法的重要原因。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周长征说。

周长征认为,应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执法权,劳动监察部门可探索从“有举报再介入”转变为“主动介入”,从源头上遏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违法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周长征说。

  

【链接】

哪些人“加班”最严重

  

上海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劳动就业”专题民生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男性、青年、已婚无子女者、学历最低者、高收入者、体制外单位员工超时工作较为严重。

近五成从业人员的每周劳动时间在40小时以内,近四成从业人员为41~50小时,每周工作达51~60小时的比例占一成,另有极少数从业人员每周工作超过60小时及以上。

从性别上看,男性超时工作的情况要比女性更普遍,其比例分别为62.3%和42.2%;

从年龄上看,青年劳动者超时工作情况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30岁以下和30~39岁的比例分别为54.9%和52.2%;

从婚姻状况来看,已婚无子女的从业者更容易超时工作,其比例为55.9%,未婚者和已婚有子女者则持平;

从教育程度看,学历最低者超时工作的情况最为严重,其比例达到了72.7%,其次是高中、中专程度与研究生以上者。

(据《法制日报》、《新民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