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适合诉前调解的八类纠纷,包括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就这些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请后7日内立案。
《意见》明确,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由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根据《意见》,人民调解工作室常驻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县(市、区)司法局共同研究提出选聘方案,经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后,颁发聘书,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