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标、高消费、任职时,都或将受限……
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但不少地方已开始先行先试。去年1月1日,《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在当地实施,在河北前,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也已出台过类似条例。如今,我省首次在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既有助于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又适应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但不少地方已开始先行先试。去年1月1日,《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在当地实施,在河北前,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也已出台过类似条例。如今,我省首次在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既有助于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又适应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背景】
制定信用条例,是我省今年立法工作要点
人无言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近几年召开的省人代会上,每次都有代表提出有关加强社会信用立法的议案和建议,如今,我省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列为今年的工作要点,定期了解条例制定的进展情况。
经过调研、论证,今年5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分为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不仅规范了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环境建设的内容。
【释疑】
“芝麻分”、共享单车记录,都算社会信用信息
诚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那么,列入《条例(草案)》的社会信用信息,指的是什么?
《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条例(草案)》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也就是说,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条例(草案)》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也就是说,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社会信用信息。
【说明】
社会信用建设≠公民不再有“秘密”
社会信用建设并不意味着大家将不再有“秘密”。《条例(草案)》称,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另外,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条例中这些内容值得关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另外,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条例中这些内容值得关注
【奖】
信用好,办事手续更简便,优先获得财政支持
《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4.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5.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6.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7.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
【惩】
不守信,办行政许可业务不能走简化程序
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2.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3.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5.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6.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7.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类行为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哪些行为会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八大类,信用主体有这些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可能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非法集资,传销,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4.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7.市场信用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非法集资,传销,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4.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7.市场信用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将被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信用主体若有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国家机关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3.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4.限制高消费;
5.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6.限制任职;
7.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9.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作者: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编辑:河南商报 苏正豪
来源: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