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叶县食药监局获悉,日前,叶县龙泉乡一超市因经营不合格农产品,且该超市在进货时没有做到索证索票,被该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叶县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辖区内一家超市经营的香芹检出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随即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并进行现场核查,超市负责人提供的购进台账和进货票据上显示,该批次香芹是从平顶山市新华区一蔬菜批发店进货,进价7.5元/kg,共进20kg,售价:8.56元/kg,已销售完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叶县食药监局将此案件移交至平顶山市新华区食药监局,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平顶山市新华区蔬菜批发店在当天只采购了水芹,而香芹和水芹是两种不同的农产品。
该蔬菜批发店留存的水芹产地证明、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显示的信息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上的水芹信息一致,所有的证据证明,蔬菜批发店所采购蔬菜只有水芹没有香芹。
在大量事实面前,超市负责人无法自圆其说。经查,该超市在进货时未索取《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单》,无购进票据,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叶县食药监局决定责令该超市整改,并给予警告,同时依法对该超市作出罚没款合计50021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超市存在的问题,叶县食药监局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农产品要索证索票,并加大自行检验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力度。
记者: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魏朝林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