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矛盾所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也屡见不鲜。6月1日,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毕店人民法庭将审判法庭“搬”至凤凰树村,在该村委会大院公开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吸引不少村民旁听。
原告牛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杜某、张某系同村邻居,原告牛某于2014年购买毕店镇某小区房屋一套,二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同意情况下违建彩钢棚、下水管等设施,并将厨房烟囱安装至原告院子,下水管道雨水直接流到原告院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牛某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响起,庭审正式开始。经过法庭调查后,该案法官汤凯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澄清了案件事实。
原告牛某称当时购买该房产时已与开发商协商好多交1万元,房屋周边空地可为自己所有,二被告行为已造成其主房屋基础下陷,修复下陷地基已经花费168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为增大院落面积,私自将从开发商购买房产的南院墙向外扩展近二米,占用官道,致使二被告无法正常排水排油烟,将违章物搭于原告院落,实属无奈,原告有错在先,应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侵权,二被告不认可侵权,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侵权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案中,原告仅凭一张证言而无其他补强证据的情形下,争议土地为其购买所得,不予采信。反而印证原告为扩大院子面积,私自将原、被告公用土地据为己有,原告过错在先。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牛某诉讼请求,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牛某负担。
庭审结束后,该案法官汤凯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的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学会换位思考、礼让谦和,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有纠纷时,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时一定要注意,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